离婚案件中保全担保的申请流程
一、确定保全的必要性和范围
1、必要性判断
在离婚案件中,当一方有证据表明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行为时,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就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近期频繁将银行存款转出,或者有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意向但未通知自己,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就可以考虑申请财产保全。
2、范围确定
保全范围应当限于与离婚案件有关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有争议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比较**,如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申请人需要明确自己请求保全的财产范围,比如是某一套房产、某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还是特定的股票账户等。 二、准备申请材料
3、申请书
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等内容。例如,在申请书中要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自己申请保全财产的原因是担心对方转移财产,请求保全的数额是具体的金额数字,如某银行账户内的50万元存款,并提供该银行账户的开户行名称、账号等财产线索。
4、证据材料
要提供能够证明存在财产保全必要性的证据。例如,如果认为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房产中介的看房记录(如果涉及房产出售)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等,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法院确定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存在被不当处理的风险。
5、担保材料
根据选择的担保方式提供相应材料。
现金担保:如果以现金担保,需要按照财产保全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一般来说,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例如,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为100万元,那么需要向法院交纳30万元的保证金。同时要确保将现金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
实物担保: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对于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并且要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如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同时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信誉担保:当事人以信誉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证人。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保证人的注册资金和净资产额均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额。 三、向法院提出申请
6、选择管辖法院
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如果要保全的房产位于A市某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A市,那么可以向A市某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案件已经由B市的某法院受理,也可以向该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7、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申请书、证据材料和担保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的立案庭或者相关的审判业务部门。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与案件有关、担保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法院审查与裁定
8、审查内容
法院会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这包括审查案件是否属于给付之诉(因为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案件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时可以适用);是否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况;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担保等。例如,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符合规定,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申请。
9、裁定结果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如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产。如果裁定驳回申请,会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