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的一般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时间在不同情况下存在差异。
在招标工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履约保证金是在中标之后,签订合同前提交的,这是比较常见的规定。如此规定是为了保障招标人的权益,在确立中标者之后、签订合同前就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中标人能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合同约定,如果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其投标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并且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例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如果甲公司中标,按照要求甲公司需要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前,提交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失去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等。
对于非招标工程,情况有所不同,原则上应该先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再进行交纳。这体现了在非招标工程中,更多地遵循合同双方自主约定的原则。例如在一些小型的、特定对象之间的合作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先拟定合同条款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如金额、交纳方式、退还条件等,而后依据合同执行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操作。
实践中存在的其他情况
虽然按照规定在招标工程中履约保证金大多在签合同前提交,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在实际操作场景下,有反向顺序的情形,即先付款(交纳履约保证金)再签订合同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另外也有一种观点建议先订立合同,且合同生效后再交履约保证金,因为合同是双方协议的书面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之后再依据合同交付履约保证金,能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 。
从履约保证金自身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对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主要用于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重点担保工期、质量等符合合同的约定。其功能在于当承包商违约时给予招标人赔偿,意味着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会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通常它的金额与投标保证金有一定关系(一般会比投标保证金高),与合同预付款也有相应关联(数额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风险等),这些内容都会影响它是在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后缴纳的决策过程 。
法律法规对不同合同类型中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的影响
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时间有所约束,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合同方面,如上述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构成了主要的法律依据,按照该法规定确定了在中标之后、签订合同之前这个时间点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且招标文件在此也起到重要作用,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未明确规定,在中标后则不得追加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体现了对投标方权益的保障,避免在中标后的临时不合理要求,文件规定让履约保证金的细节要求都能在招标阶段就处于公开透明和可预期的状态[。
而在租赁合同等其他非招投标类型合同中,并没有招投标法这样专门且明确指向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的法律规定。更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这里协商的内容可能包括是否需要履约保证金(其具有选择性)、保证金的金额、交纳的时间(如合同生效前或生效后等)、退还条件等各个方面。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是否有履约保证金,如果有,是在合同签订前、签订时还是合同生效后的某一个时间点交纳,像一些较为短期且简单的租房情况,可能签订合同时当即交纳履约保证金;而对于一些大型商业物业租赁并且租赁准备期较长时,也可能合同签订后在满足一定前置条件时才交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