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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未履约保证金退不退
发布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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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未履约保证金退不退

导语

在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活动中,中标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是十分常见的做法,旨在保证中标方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如果中标方中标后未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问题就成为关注的重点。本文将深入探讨中标未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原则、司法实践及相关规定,为相关方提供指导和参考。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与用途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性质的款项,由中标方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方缴纳。其主要用途包括:

确保中标方履行合同约定,包括按时交付货物或完成服务; 赔偿招标方因中标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如货物不合格、服务不达标等; 在中标方违约时,用以代替履约或支付违约金。

中标未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中标未履约保证金退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无过错原则:如果中标方未履约并非其过错所致,且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招标方提交了免责证明,则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 过错原则:如果中标方未履约属于其过错所致,招标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追究中标方的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司法实践中,对于中标未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方式,法院主要根据以下因素作出裁判:

中标方未履约的原因:如果中标方未履约是由不可抗力、招标方违约或其他非中标方原因造成的,法院一般会支持中标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 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中对于履约保证金退还的约定,对招标方和中标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中标方未履约不退还保证金,法院一般会按照约定处理; 中标方的举证情况:在中标方主张免责时,负有举证证明其未违约或违约属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的责任。如果中标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

相关规定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规定对中标未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3号):百四十三条规定,招标方未及时组织签订合同、擅自变更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要求中标供应商提高履约保证金额,导致中标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的,中标供应商可以向招标方请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财政部关于确认和处理政府采购履约担保措施的办法》(财库〔2020〕36号):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在开标结束后确定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约定组织签订合同或者变更不属于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的,中标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请求返还已提交的履约担保; 《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第四十三条规定,承包人未开工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可以扣除承包人已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建设工程投标与合同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01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接受处罚,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扣收履约保证金并另行发包。

结语

中标未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涉及到招标方、中标方和政府监管部门等多方利益。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结合司法实践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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