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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履约保证金保函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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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履约保证金保函规定

引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工程领域履约保证金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对住房城乡建设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履约保证金保函的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在住房城乡建设工程中,建设工程合同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承包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多种形式提供,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和信用证等。其中,银行保函是常见的一种履约保证金保函形式。

履约保证金保函的出具

《办法》对履约保证金保函的出具提出了以下要求:

出具单位须为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保函金额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且保函有效期不得短于工程合同履约期限; 保函格式应当符合《银行保函统一格式》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且保函需载明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合同金额、履约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等内容。

履约保证金保函的审核

发包人收到履约保证金保函后,应当及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保函出具单位资质; 保函金额和有效期; 保函格式和内容。

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方可将履约保证金保函收存。

履约保证金保函的保管和退还

发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履约保证金保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当在收到退还通知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保函退还申请。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履约保证金保函退还出具单位。

违约情形下的处置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发包人有权向出具履约保证金保函的单位索赔。出具单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处置方式如下:

发包人应当向出具单位发出索赔通知; 出具单位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向发包人支付保函金额; 出具单位向承包人追偿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因索赔而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保函金额、利息和律师费。

其他相关规定

《办法》还对履约保证金保函的转让、变更、解除等事项做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履约保证金保函不得转让或变更为其他形式; 发包人、承包人变更后,原履约保证金保函继续有效;但原发包人转让建设工程合同导致承包人变更的,原履约保证金保函自然解除; 工程提前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的,履约保证金保函自然解除; 工程中断超过3个月且难以继续施工时,履约保证金保函自然解除。

结语

住建部履约保证金保函规定,旨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工程领域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发包人、承包人、出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履约保证金保函,促进工程建设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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