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建设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工程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效防范工程建设中的违约风险。当工程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以弥补损失。
退履约保证金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合同法》和《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GF-2023-0201)等:
《合同法》百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后,一方有返还财产义务的,应当将接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第五十条规定:“履约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应退还承包人:
1. 合同按约定履行,发包人已验收工程;
2. 合同解除了,且非承包人原因;
3. 发包人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
4. 其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退还的情形。”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或者合同经合法解除后,及时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承包人放弃索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承包人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应当提供合同履约证明资料,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或者合同已经合法解除。
承包人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存在任何违约记录。如有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以弥补损失。
在承包人符合前述退履约保证金要求的情况下,发包人有义务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退还期限: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退还方式: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退还履约保证金,一般采取银行转账或支票付款的方式。在下列情形下,发包人有权依法扣留履约保证金,并不予退还: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对发包人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的;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扣留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履约保证金退还事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退履约保证金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承包人完成合同履行,或合同经合法解除,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 承包人提供合同履约证明资料、无违约记录证明等; 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立案; 发包人依法在3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及时核对金额和入账情况。退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建设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通过规范退履约保证金管理,可以保障工程建设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