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界定
1. 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旨在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措施。 2. 质保金:是指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为确保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而从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
二、法律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第9.6条规定,“收取履约担保的,不得收取质保金”。
三、原因分析
收取履约担保的不得收取质保金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 重复担保:履约担保和质保金都是旨在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措施。重复收取担保,既增加了承包人的负担,也违背了公平原则。 2. 扩大发包人权益:若发包人同时收取履约担保和质保金,则发包人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既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又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扩大了发包人的权益,不利于承包人的利益保护。
四、案例解析
案例一: 某发包人与某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工程完工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同时支付质保金。承包人以合同中已有履约担保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法院终支持了承包人的主张,驳回了发包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案例二: 某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和质保金。某承包人因不满此条款而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责令发包人撤销该条款,不得同时收取履约担保和质保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
五、避免纠纷建议
为避免收取履约担保后再收取质保金引发的纠纷,建议发包人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签订合同: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担保条款,并根据法律规定免除承包人缴纳质保金的义务。 2. 合理选择担保方式: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履约担保方式,避免层层收取担保,加重承包人的负担。 3. 公平对待双方:在确定履约担保金额时,既要考虑工程的规模和风险,又要兼顾承包人的承受能力,实现双方权益的平衡。 4. 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在履约担保和质保金收取问题上发生纠纷,应积极与承包人沟通协商,及时解决纠纷。必要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法院申请调解或仲裁。
六、结语
收取履约担保的不得收取质保金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发包人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因重复收取担保引发纠纷。通过合理选择履约担保方式、公平对待双方、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