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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蓝田县工程履约担保收费
发布时间: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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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工程履约担保收费标准

为了规范蓝田县工程履约担保收费行为,维护工程履约担保市场秩序,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工程履约担保收费行为的通知》(国办发[2015]7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内工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收取标准的通知》(陕办发[202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蓝田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蓝田县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收费相关事项。

第二条 担保费率

担保费率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费率如下: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0.8%收取;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0.7%收取; 工程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按0.6%收取; 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按0.5%收取。

第三条 免收担保费

下列情况免收担保费:

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 中标人具有履约保证能力,并提供相应担保证明的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免收担保费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担保费支付

担保费由中标人在工程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具体缴纳方式为:

采取履约保证保险方式的,缴纳保险费; 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 担保费管理

担保费由蓝田县财政局统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工程履约担保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投诉处理

对于工程履约担保收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中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蓝田县财政局投诉,投诉电话:029-87601695。

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七条 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蓝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工程履约担保收费行为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内工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收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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