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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物业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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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物业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条 总则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定义

履约保证金,是指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一次性向物业企业缴纳的一笔资金,作为物业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第四条 收取比例和标准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超过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物业服务费平均水平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 收取方式

物业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告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收取时间、收取方式等。业主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专户管理

物业企业应当将履约保证金存入由银行出具证明的独立的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该专户名称应当包含物业企业名称和“履约保证金”字样。

第七条 违约扣除

物业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所提供物业服务不达标的,业主有权书面通知物业企业限期整改。物业企业在收到整改通知后,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业主有权要求物业企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违约金的扣除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 解除合同返还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的,物业企业应当在业主书面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业主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物业费及其他拖欠费用。

第九条 争议处理

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因履约保证金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社区居委会等组织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企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履约保证金信息系统,对物业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收取、使用、返还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物业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收支情况的财务报表、凭证等资料,进行查账核实。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物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物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处以履约保证金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

(二)挪用履约保证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物业企业违法违规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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