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规范履约保证金缴纳和使用,进一步提升履约保证金的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清理规范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合同等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统称履约人)。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清理核验履约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包括保证金性质、缴纳时间、缴纳金额、保管机构等信息。 对不符合规定或失效的履约保证金进行注销处理。 建立履约保证金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履约保证金统一入库管理。 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和退还程序,严禁截留、挪用或违规使用履约保证金。 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1. 履约人参加招投标活动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2. 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缴纳:
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使用其他形式的担保。 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分期缴纳。 直接以银行汇款方式缴纳至指定账户,不得使用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3.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时间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一般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
1.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履约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挪作他用。
2. 履约保证金使用时,须经项目业主(发包人)同意,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3. 履约保证金不得用于抵扣工程款或其他费用。
1. 履约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且无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履约人。
2. 履约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
3. 中标后放弃合同或未按时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 履约人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2. 履约人截留、挪用或违规使用履约保证金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3. 履约人未按规定使用或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各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履约保证金工作,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履约保证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
2.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3.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中心要加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履约保证金统一入库管理,提高履约保证金监管效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日期: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