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函必须要给原件吗?
前言
对于工程合同,质量保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维护工程质量、保障双方权益至关重要。但是,关于质量保函是否必须提供原件,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从法律法规、实务操作及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工程各方提供指导。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2)第15条规定,“发包人凭保修人出具的保修函及质量保证金收据进行结算”。
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质量保函必须要提供原件,而是提到了“保修函”和“收据”。保修函即质量保函,是保修人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书面承诺。
因此,法律法规对于质量保函是否必须给原件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工程操作中,对质量保函是否必须提供原件也有不同的做法:
必须提供原件:一些工程要求发包人在结算时必须向承包人提供质量保函原件。这种做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原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防止伪造或修改。
原件可以作为业主维护工程质量的凭证。
无需提供原件:也有部分工程不强制要求提供质量保函原件。发包人只需保留保修函复印件或电子版即可。这种做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原件容易遗失或损坏,复印件或电子版可以作为备份。
复印件或电子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无需原件也能保障工程质量。
视情况决定:有些工程采取折中做法,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决定是否需要提供原件。例如,对于大额工程或风险较高的工程,可能会要求提供原件;而对于小额工程或风险较低的工程,则可以复印件或电子版代替。
总体而言,在实务中对于质量保函是否必须提供原件没有统一标准,各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不管是提供质量保函原件还是复印件,各方都应注意风险防控:
对于发包人:
仔细审查质量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核实保修人的资信、资质等情况。
妥善保管质量保函原件,避免遗失或损坏。如需复印件,应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承包人索要质量保函,作为工程质量保障的凭证。
对于承包人:
确保质量保函内容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或无效的保函。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质量保函原件或复印件,并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工程竣工后妥善保存质量保函副本,作为履约完成的证明。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兼顾各方利益,建议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保函提供方式,并采取以下措施:
发包人应明确要求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提供质量保函原件或复印件。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保函。
发包人收到质量保函后,应仔细查验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妥善保管原件或复印件。
双方应协商一致,在工程竣工后约定质量保函的返还或保管方式,以利于维护双方权益。
质量保函是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提供方式应根据法律法规、实务操作和风险防控综合考虑。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明确约定质量保函提供方式,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