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作为履约能力的保障,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时限规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合同履行的效率,因此对于其规定有必要予以深入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4条第(六)项: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第28条第(一)款: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为合同期限结束后30天。
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需要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明确期限: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期限,如“履约保证金期限为合同履行期结束后1个月”。 尾款支付后期限: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尾款支付后一定期限内退还,如“履约保证金在尾款支付后30天内退还”。 质保期届满后期限: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质保期届满后一定期限内退还,如“履约保证金在质保期结束后120天内退还”。注意:
1. 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不得短于合同履行的期间。
2. 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为合同期限结束后30天。
当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投标法》第22条第(五)项:招标文件未规定保修保证金期限的,保修保证金提交后满365日未发生招标文件约定的保修范围内的保修事件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期限内,无息退还保修保证金。 《关于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0〕170号):对于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组织验收,且不属于合同规定的不组织验收情形,导致履约保证金未能按期退还的,发包人应自承包人竣工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发包人验收合格并已支付全部价款,承包人可取得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合同提前解除,且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可取得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可取得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发包人无息退还或支付逾期利息。
在涉及履约保证金时限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明确约定时限: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期限,避免争议。 注意特殊情况:对于工程量大、周期长或质保期较长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期限。 发包人义务:发包人有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逾期未退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权利:承包人因未能及时收回履约保证金而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履约保证金时限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履约保证金的时限规定是建设工程合同中重要的条款,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合同的履行效率。了解和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期限,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