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投标人在投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时,向招标人提交的保证其履约能力的资金。履约保证金管理细则是对履约保证金的交纳、管理和退还等事项进行规定的制度文件。本细则适用于本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投标人中标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保函或其他招标文件中认可的方式。
招标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出具收据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将履约保证金专户用于储存,并做好收支登记。
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专户储存,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归招标人所有。
招标人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核对履约保证金的收支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招标人确认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招标人应在30日内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领取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无任何未完成的事项 未发生违约行为中标人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招标人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核实中标人是否符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应在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
中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竣工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处置:
用于支付中标人的违约金 用于支付中标人的工程款 转入招标人的其他专户本细则由招标人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