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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发布时间: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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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前言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担保方式,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在工程建设中,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用以确保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程。那么,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能否退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分析。

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方式有:

支付违约金 赔偿实际损失 扣留履约保证金

可见,《合同法》明确赋予了发包方在承包人违约时扣留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对履约保证金的扣留条件作出了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即: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承包人怠于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致使发包人解除了合同的。

上述规定表明,当承包人违约时,发包方才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且扣留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实务操作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剩余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问题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合同约定、工程验收情况、承包人违约行为等多种因素。概括而言,发包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扣留剩余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例如,工程未按时交付、质量不合格或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等。 承包人在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承包人擅自转包工程或将其分包出去的。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拆除或改变工程的。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竣工图纸、技术资料或其他验收资料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承包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责任的事由造成工程延期或停工的,不属于违约,发包方不得扣留履约保证金。

退还条件

如果承包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则有权要求发包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以下为履约保证金退还的一般条件:

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 承包人已按照合约约定开具并提供全套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确认的质保函或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未发现任何工程质量问题,或已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发包方接到承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后,应及时核查有关资料,并依法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常见问题

在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问题上,实务中常见以下问题:

发包人以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为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但承包人主张不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查明具体事实,由承包人举证证明不存在违约行为,或由发包人举证证明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如果发包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包人违约,则应当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以未达到退还条件为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对此,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则发包人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但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则承包人可以拒绝提供,并要求发包人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人以不符合退还条件为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补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如果承包人补充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仍不完整,则发包人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直至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为止。

结语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问题是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发包方、承包方应充分理解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中的相关规定,依法履约,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剩余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事宜。只有通过规范化管理和有效制约,才能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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