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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履约保证金 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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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履约保证金纠纷

施工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保证工程履约质量和保修协议履行的担保方式。当发包人在和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时,为了确保承包人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人会要求承包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工程造价作为施工履约保证金。但很多时候,施工履约保证金会引发纠纷。本文将详细探讨施工履约保证金纠纷的认定、处理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施工履约保证金纠纷的认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施工履约保证金纠纷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和退还等方面引发的争议和诉讼。常见的情况包括: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 工程因发包方原因中止或终止,承包人要求发包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但发包方拒绝。 工程验收合格,发包方拖延归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要求发包方支付滞纳利息。 承包人违约,发包方要求扣留履约保证金,但承包人认为扣留不当。

二、施工履约保证金纠纷的处理

遇到施工履约保证金纠纷,相关当事人首先要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1. 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案件,作出判决。

三、施工履约保证金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施工履约保证金纠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384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其他有关工程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通常做法提供的担保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第52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修金和其他形式的担保。但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暂时不予退还:

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修复、更换的;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 承包人尚未履行保修义务的。

3. 《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示范文本》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保修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质量保修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防范施工履约保证金纠纷的措施

为防范施工履约保证金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合同约定明确: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和退还方式,包括缴纳比例、保管方式、退还条件等。 履约保证金专户管理: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商定的专户管理,并由发包人负责监督管理。 工程验收严格把关: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后再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尚未履行保修义务,可暂缓退还。 争议及时处理:如有争议及时进行协商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避免纠纷扩大。

五、结语

施工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是纠纷的常见原因。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事项,严格执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制度,及时处理争议,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施工履约保证金纠纷,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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