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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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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案例

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保证金的性质,既区别于定金,也区别于预付款。一旦合同履行完毕,保证金一般应予返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深入分析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的依据及司法尺度,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导。

案例一:承包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工程合同,约定B公司承建A公司的一项工程项目,并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交付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后,A公司以B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尾款,并扣留了履约保证金。

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构成根本性违约,A公司有权行使扣留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因此,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不需退还履约保证金。

分析:

本案中,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依据在于,承包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本性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在该类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扣留履约保证金,是一种保障无过错方受损利益的方式。因此,当承包方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发包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且无需向承包方返还。

案例二:买卖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原告C公司与被告D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公司向D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并约定C公司应向D公司交付合同金额2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C公司却迟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D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C公司支付货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C公司辩称,履约保证金应视为定金,D公司不能擅自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履约保证金并非定金,而是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由于C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D公司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因此,法院判决C公司支付货款,并驳回了其要求D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

分析:

本案中,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依据在于,买方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类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并将其转为违约金。违约金的履行方式,可以是支付现金,也可以是抵消双方的债权债务。因此,当买方违反买卖合同时,卖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并将其转为违约金。

司法尺度

针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遵循以下尺度: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适用范围和退还条件有明确约定,则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合同目的实现原则:履约保证金的扣留应有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如果扣留履约保证金会严重损害无过错方的利益,则不宜扣留。 过错方承担责任原则:只有当一方存在违约或其他过错时,另一方才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 比例原则:扣留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应当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适应,不得过分。

实务指导

为了避免出现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相关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实务指导:

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性质、适用范围和退还条件。 履行合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情况。一旦发生违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争取无过错方的谅解。 依法行使权利:当对方违约时,应依法行使扣留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并注意遵守司法尺度。 妥善保管履约保证金:保管好履约保证金,避免出现丢失或毁损的情况。

结语

合同履约保证金是合同法中重要的担保制度,在保障合同的履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相关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适用范围和司法尺度,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明确司法尺度,并提供实务指导,本文旨在帮助相关当事人在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面更加规范和合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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