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文件,其有效期起止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探讨履约保函有效期起止的规定,并提供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成立时起计算。”这意味着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起自保函合同成立之日。
保函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以保函发出日为准,即以保函人向受益人发出保函的日期为有效起期。保函人发出保函后,受益人应及时进行确认,确认后保函即产生法律效力。
《国际商会统一惯例发布的第758号出版物》第20条规定:“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发出之日起算。”该规定与我国《担保法》基本一致,国际商事惯例中一般也以保函发出日作为有效期起算日。
在实务中,履约保函有效期起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约定有效期起止日:保函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函的有效期起止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及时发出保函:保函人应及时向受益人发出保函,以保证保函在有效期内生效。 受益人及时确认:受益人收到保函后,应及时进行确认,以确认保函的法律效力。 注意保函有效期内的修改:如果在保函有效期内需要修改保函,应经保函人、受益人和债权人三方协商一致,另行订立保函修改合同。 保函有效期届满的处理: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保函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受益人应注意保函的有效期,防止保函过期而丧失担保权利。履约保函有效期是指保函本身的法律效力期间,而保证期间是指保函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在一般情况下,履约保函有效期与保证期间是一致的。但有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会存在差异:
保函有效期长于保证期间:某些保函中可能会约定,保函的有效期长于保证期间。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履约分期付款的合同中,保函保证责任的履约阶段比保函有效期短。 保函有效期短于保证期间: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一般出现在保函有效期内的违约情形。如果违约发生在保函有效期内,则保函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即使保函已在违约发生时过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起止可能会有特殊规定:
连续性履约保函:针对持续履约的合同,可以约定连续性履约保函。连续性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起自合同生效之日,直至合同履行终止之日。 备用保函:备用保函是一种备而不用的担保方式,只有在主保函失效时才会生效。备用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与主保函的有效期一致,或者从主保函失效之日起生效。 定期更新保函:某些保函可能需要定期更新,以维持其法律效力。定期更新保函的有效期起自更新之日。履约保函有效期起止是保函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函的法律效力。在实务中,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明确约定保函的有效期起止,并注意保函有效期内的各种事项,以保障履约保函的正常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