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中标后,为保证履约能力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履约保证金的来源主要有三种:
承包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向他人借款,也不需要支付利息费用。但缺点是会占用承包人的自有资金,影响其他业务的资金流。
承包人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作为履约保证金。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保证金金额不受自有资金的影响,可以较大程度上保证履约能力。但缺点是要支付利息费用,而且银行对贷款人的资信、信用记录等条件有较高的要求。
承包人可以委托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保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向发包人保证,如果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承包人无需出资,且不影响自有资金运用。但缺点是需要向银行或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有:
保证承包人履约能力,避免发包人遭受损失。 督促承包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内容,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用于支付承包人因违约造成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一般有:
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且发包人验收合格。 承包人未发生违约行为,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无任何未了业务或纠纷。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原则一般遵循以下规定: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时间内,发包人应无条件退还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 工程未完工,或者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继续扣留履约保证金,直至承包人履行完合同义务。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常见的比例范围为3%-10%。
确定履约保证金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合同的金额和复杂程度。 承包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 工程的风险性和特殊性。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合同担保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发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优先受偿。 履约保证金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但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分期缴纳的方式和时间,并分别出具履约保证金保函或存入专用账户。
可以,但扣除比例不应低于合同约定比例,否则会影响履约保障的效力。
不可以,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于保证工程合同的履行,不得挪作他用。
可以,但需要取得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有正当理由。例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结算纠纷等情况,需要延期退还以保障发包人的权益。
不可以,履约保证金属于合同担保,只能由承包人使用,不得转让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