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工程承包活动中,承包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及时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由合同约定,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常见的约定有: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退还 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退还 工程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14日内退还部分法规和文件对此也有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退还保证金的,承担延缓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 《建筑法》第九十五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和返还保证金;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五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当一次性退还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如果合同约定退还的分期,则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分期退还。此外,发包人还应当承担退还履约保证金期间的利息。
如果发包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发包人催告: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送催款函,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申请仲裁:如果发包人收到催告后仍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为了避免履约保证金退还纠纷,实务中建议当事人注意以下事项:
明确约定退还时间: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避免产生争议。 定期催告退还:承包人应当在约定退还时间届满前定期向发包人催告退还履约保证金,避免权利受损。 保留证据材料:承包人应当保留催告函、仲裁申请书、起诉状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必要时提交作为证据使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逾期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归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9612号民事判决书:工程保修期满,发包人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逾期不退还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