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大宗商品贸易中的履约保证金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宗贸易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双方在签订大宗商品贸易合同时,由买方交纳给卖方的一笔资金,作为买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大宗商品交易中涉及的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大宗贸易履约保证金管理业务由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进行: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营业许可证;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则; 拥有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信息系统。第四条 买方应在签订大宗商品贸易合同时,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应缴至履约保证金管理机构指定账户。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作为卖方的履约担保,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卖方有权使用:
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提货;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八条 经买方同意的,履约保证金可以抵扣合同违约金。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应在以下情形归还买方:
合同履行完毕; 买方解除合同且不构成违约; 履约保证金管理机构收到买卖双方同意归还的通知。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的归还方式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交还方式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开放交易平台,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履约保证金管理服务; 管理和保管履约保证金; 对交易双方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 监督交易双方的履约行为; 提供履约保证金管理相关咨询服务; 制定并完善履约保证金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则; 报送履约保证金管理相关信息。第十二条买卖双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履约保证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十三条履约保证金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可处以罚款: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泄露履约保证金管理相关信息; 侵犯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