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有效期是保证金制度合理实施的关键要素。本文将深入探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起点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实务操作,为工程各方正确理解和适用履约保证金制度提供指导。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第5.3.1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提交该保证金之日起至履约期满止。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日期起计算”。
多数法院认为,《示范文本》的上述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即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一般应从提交该保证金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以银行出具的保证金收款回单(银行进账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若合同另有约定,则从约定日期起计算有效期。例如: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则有效期起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承包人虽交纳了保证金,但未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导致错过工程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从提交保证金之日,而非交纳保证金之日计算。
承包人虽按时提交保证金,但由于银行转账延迟,导致保证金实际到账时间超过约定期限。这种情况下的有效期起点存在争议,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承包人提交了保函和保证金两种担保方式,工程合同未明确约定有效期起点。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认定以先提供担保方式的提交日期为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起点。
工程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起点,避免后续争议。
承包人应及时将交纳的保证金提交给发包人,并向发包人索取收款回单作为凭证。
承包人应注意监控银行转账到账时间,避免因银行转账延迟而造成纠纷。
若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即将届满,承包人应主动办理续期手续,确保履约保证金持续有效。
若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承包人未办理续期,则视为履约保证金失效。发包人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或要求承包人另行提供新的履约保证金。
若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停止履行合同并请求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应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失效。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起点涉及工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准确把握其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至关重要。工程各方应结合工程合同的具体条款,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