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保证工程、采购或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履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文件。工程履约保函退还问题,是双方当事人较为关心的焦点,本文将从履约保函的退还条件、退还流程和相关问题展开阐述,以求为读者提供参考。
履约保函的退还条件一般在合同和保函中约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合同已全面履行,履约方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保函规定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且在此期间履约方未出现违约行为。 受益方书面同意退还保函。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退还保函的情形。履约保函的退还流程一般为:
履约方提交退還申請,包括履約證明材料、保函原件等。 受益方審核履約證明材料,並出具退還同意函。 履約方持退還同意函到出具保函的銀行或保險公司辦理退還手續。一般情况下,履约保函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后方可退还。提前退还保函的,必须经受益方和出具保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同意。
如果履约方在保函退还后违约,受益方有权要求履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出具保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履约保函丢失或损坏,履约方应及时向出具保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补发。补发手续和费用由履约方承担。
案例1:人民法院(2018)法民再248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在履約保函的退還條件未約定的情况下,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法相關規定綜合認定,包括以下幾方面因素:合同的履行情況、履約保函的性質、受託支付銀行是否具有追索權、合同的解除是否適法等。
案例2: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919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根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20條規定,受託支付銀行在支付人民幣保函項下款項時,應查驗受益人的合同或仲裁裁決等證明依法享有保函權益的材料,未查驗且未要求受益人提供該類證明的,不得對出具保函的銀行主張追償權。本案中,受託支付銀行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對出具保函的銀行主張追償權缺乏依據,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履约保函的退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和保函规定的条件进行履约和保函退还,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通过了解履约保函的退还条件、流程和常见问题,当事人可以有效避免风险,保障各自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