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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专户存储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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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专户存储规定

为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保障履约保证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履约保证金,是指由投标人、承包人或其他需要提供履约保证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或发包人提供的用于保证履约的款项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专户,是指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履约保证金的银行账户。

二、开立履约保证金专户

履约保证金专户应委托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公告或合同中指定的银行开立。 履约保证金专户账户名称应为「(招标项目名称)-履约保证金专户」。 履约保证金专户只能用于存放履约保证金,不得存放其他款项。

三、履约保证金存储

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全部存入履约保证金专户。 履约保证金存入专户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出具存款凭证。 招标人或发包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存入专户后出具收据,并存档保存。

四、履约保证金使用

履约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保障履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在合同履约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支取或转账。但经履约保证金提供方申请、招标人或发包人同意,并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履约保证金形式。 合同履约完成后,履约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至履约保证金提供方账户。

五、履约保证金释放

合同履约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招标人或发包人应当及时解除履约保证金担保,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履约保证金提供方的申请,将履约保证金返还至其账户。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履约保证金提供方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收到履约保证金提供方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六、履约保证金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履约保证金专户的管理工作,确保履约保证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招标人和发包人应当建立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履约保证金管理流程、职责分工和监督机制,确保履约保证金专户的规范运行。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违规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由财政、审计或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颁布机关名称)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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