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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逐步退还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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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逐步退还的情形

履约保证金是工程承包领域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应当逐步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包人。逐步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情形如下:

期履约保证金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7年版)》(GF-2017-0201)

第66条款规定,经发包人验收,工程实体完成合同价款的70%,发包人应当退还期履约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履约保证金的70%。

期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和质量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比例退还。发包人一般会在工程实体完成合格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承包人。

第二期履约保证金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66条第二款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保修函后,发包人应当退还第二期履约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履约保证金的20%。

第二期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通常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保修函。保修函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在工程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维修和更换责任的书面文件。

发包人一般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第二期履约保证金。

第三期履约保证金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66条第三款规定,保修期满,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退还第三期履约保证金。

第三期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需要等到工程保修期满,且经过发包人的验收合格后才能退还。保修期一般为一至两年,承包人需要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负责。

发包人一般会在保修期满15个工作日内退还第三期履约保证金。

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7年版)》(GF-2017-0201)第66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逾期退还不符合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还包括:承包人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发包人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退还履约保证金时注意事项

承包人在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保修函等。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时间应以双方签署的工程合同约定为准。

发包人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应当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并根据合同约定办理退还手续。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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