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履约保证金合同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建设单位)为保障监理人(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监理人提供的、在监理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的保证金。监理履约保证金合同明确了保证金的交纳、管理、退还等事项,对于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监理人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可采取银行汇款、银行保函或其他约定方式交纳。
保证金金额一般为监理合同价款的1%-5%,具体金额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保证金应存入发包人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名称为发包人,账户名称为"某项目监理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经监理人同意,发包人可在下列情况下动用保证金:
监理人因故不能履行监理合同,致使工程未能竣工验收; 监理人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发包人需支出赔偿费; 监理人因过错造成工程损失,发包人需支出修复费; 其他经监理人同意的情形。保证金账户内的利息归发包人所有。
监理履约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应予以全额退还:
监理合同履行完毕,监理人已履行全部监理义务; 监理合同解除或终止,且不属于监理人过错; 发包人违约致使监理合同不能履行; 其他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保证金应在监理合同履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监理人。
若发包人擅自动用保证金或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监理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未退还保证金日利率的2‰。
若监理人未能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扣除保证金。扣除保证金金额按照监理人违约程度和造成损失的大小确定。
本合同附件包括:
保证金交纳凭证; 保证金账户开户证明; 其他与保证金相关的文件或资料。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