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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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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

引言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旨在保障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顺利竣工。本文将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关规定进行深入解读,以帮助工程建设各方了解和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1. 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由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向发包人交付的一笔款项,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5%~10%,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

2. 性质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性质:

担保性: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因承包人违约而造成发包人损失。 违约责任性:当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权扣收保证金以弥补损失。但保证金不得超过承包人的实际违约损失。 先收费后还制: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返还顺序:承包人无违约且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返还保证金。

3. 实施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实施流程如下:

签订合同时约定: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保证金的数额、交纳期限、扣收条件和返还期限等事项。 承包人交纳: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交纳保证金。 发包人管理:发包人收到保证金后,应建立专户管理,并负责保证金的审核和扣收。 扣收和返还: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违约时扣收保证金,并应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后无息退还保证金。

4. 扣收条件

发包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扣收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未按约定开工或逾期开工。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施工,影响工程质量。 承包人擅自停工、怠工或转包、分包工程。 承包人逾期竣工且未提出合理的理由。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5. 扣收程序

发包人在扣收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发出书面通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约事实、扣收的金额以及扣收依据。 限期整改: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一定期限整改,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逾期不改正: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改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扣收保证金。 扣收程序:发包人应办理扣收手续,并向承包人出具扣款通知书。 听证权: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就扣收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听证。

注意:发包人扣收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承包人的实际违约损失。

6. 返还条件

发包人应在以下情况下返还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义务,且委托鉴定合格。 合同期满且承包人未违约。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已办理质量保修金转让手续。 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一致,提前返还保证金。

7. 返还程序

发包人在返还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发出书面通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返还的金额和依据。 承包人账户:发包人应将保证金转入承包人指定的账户。 扣税:发包人在返还保证金前,应当扣缴相应的税费。

注意:发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返还保证金,逾期应支付利息。

8. 争议处理

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方面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制度是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理解和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有利于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行业健康发展。本文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解读,希望对工程建设各方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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