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保函制度。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人均须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函。ただ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于招标的项目除外。
投标保函应当采取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函格式应符合《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招标投标保函通用格式〉的通知》(建市函〔2002〕34号)附件的规定。
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技术复杂程度、招标方式及自身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函的具体金额。
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不得少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函的有效期。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函正本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的复印件,但复印件仅作归档之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应当在以下情形扣除投标保函:
投标人撤回投标书的; 投标人中标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函的; 投标人中标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在一个月内未提交履约保函原件的。招标人应当在以下情形退还投标保函: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 中标人已提交履约保函的; 投标人经审查中标无效不负责任的; 招标人中止或终止招标的。但因招标人自身原因导致中止或终止招标的除外。投标人未按照本规定提交投标保函的,其投标书应当被拒绝。
投标人伪造投标保函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取消投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业协会,并列入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