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一种担保方式,由保证人向受益人作出承诺,保证主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可能会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本文将详细探讨招标文件中能否开立履约保函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担保,但担保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规定禁止在招标文件中开立履约保函。因此,从法理上讲,招标文件中可以开立履约保函。
a. 保障招标人利益:履约保函可以保障招标人利益,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可以凭履约保函向保证人追偿。
b. 促进公平竞争: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地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防止投标人通过低价优势获得中标。
a. 为投标人增加成本:开立履约保函需要保证人收取一定费用,这可能会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成本。
b. 容易出现争议:履约保函的条款往往比较复杂,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导致招标人追偿困难。
招标人或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开立履约保函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函,以及履约保函的金额、期限、担保范围等具体要求。
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立履约保函并提交招标人。逾期未开立的,视为违约。
中标人应选择资信良好、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人开立履约保函。保证人资信不佳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认可。
投标人在开立履约保函之前,应仔细审核保函条款。如有不明确或不合理之处,应与保证人协商修改。
履约保函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适应,既能保证招标人利益,又不给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可以凭履约保函向保证人追偿。追偿程序如下:
招标人应向承包人出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承包人逾期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应向保证人发出支付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支付履约保函金额。
保证人收到支付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支付履约保函金额。如果保证人拒不支付,招标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招标文件中可以开立履约保函,但应明确规定相关要求。
2. 开立履约保函应注意选择资信良好的保证人、仔细审核条款、合理确定保函金额等事项。
3. 招标人追偿履约保函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