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政府为保障建设用地顺利开发利用而向土地使用权人征收的保证金。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管理,确保建设用地合理有效利用,本文将对建设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建设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是一种行政保证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者征收。它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旨在约束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保障合理利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主要目的是:
促进合理利用建设用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约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建设,避免烂尾工程的发生。 保障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及时足额收回。建设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征收比例为土地出让金的10%至50%,具体标准各地有所不同。
建设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征收程序为:
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以货币转账的形式缴存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账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建设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仅限用于下列用途: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建设的,可以直接从其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土地使用者已开工建设,但因自身原因不能竣工的,其履约保证金可以在核销后冲抵土地出让金。 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使用者不能开竣工建设的,其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土地使用者是否按时开竣工建设进行核查。发现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开竣工建设的,应当及时扣缴保证金。
土地使用者未按时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征收土地使用费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滞纳金。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建设,且无正当理由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通知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是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措施。通过规范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可以促进建设用地合理利用,保障土地市场秩序,维护和人民的利益。各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建设用地行为,确保建设用地得到充分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