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一种由担保机构向债权人开具的书面文件,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将按照保函中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近年来,履约保函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使用,对保障合同履约、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履约保函的发放和管理,省厅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和使用的履约保函,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其他合同履约等领域。
本文件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履约保函:由担保机构向债权人开具的书面文件,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担保机构按照保函中的条件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担保机构:具备相关资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的,从事履约保函业务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并享有债权的单位或个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并承担债务的单位或个人。 被担保金额:债权人要求担保机构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其支付的金额。发放履约保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合同合法有效,且债务人的履约能力符合合同要求。 担保机构具备省厅规定的资质且信誉良好。 被担保金额合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 保函条款明确具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文件规定。履约保函的发放程序如下:
债务人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合同、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 担保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信、合同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保函。 担保机构向债权人开具履约保函,并收取保函费。履约保函应载明下列条款:
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担保合同的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 被担保金额和支付条件。 保函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 担保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约定的内容。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造成债权人损失时,向担保机构申请支付保函金额。申请支付时,债权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履约保函原件。 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证据。 证明债权人损失金额的证据。履约保函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 债权人放弃保函权利。 经担保机构同意,债权人将保函转让给第三方。 其他约定终止的情形。省厅负责履约保函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对担保机构的资质、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履约保函的发放、使用、终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履约保函相关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收集、整理履约保函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履约保函信息系统。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