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促进履约质量,保护招标人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说明书,对履约保证金延迟交付的情形、处理方式、法律后果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以下情形视为履约保证金延迟交付:
中标人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额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形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li>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被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或查封的。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延迟交付的,应当依照以下步骤处理: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相关材料。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根据中标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正期限。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补正履约保证金相关材料的,招标人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废除中标资格。 要求中标人赔偿招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依法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中标人逾期不补正履约保证金相关材料的,招标人有权废除其中标资格。废除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可以依法另行组织招标或确定其他中标人。
中标人逾期不补正履约保证金相关材料,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中标人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方式逃避履约保证金交纳义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