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涉及的合同条款之一,它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旨在保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在此背景下,对于履约保证金是否必须提交,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指导。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性质、金额、提交方式和期限。”该规定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要求性条款”,即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反之,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的,投标人不提供履约保证金也不会影响其资格。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保证合同履约的担保措施,其性质具有以下特点:
独立性:履约保证金独立于合同之外,即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仍应予以返还。 强制性: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不提供履约保证金则不能参与招投标活动。 补偿性:当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优先受偿。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有:
保证承包人履约:督促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避免拖延工期、偷工减料等违约行为。 保障发包人利益:当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部分赔偿,以减少损失。 提高投标门槛:设置履约保证金可以提高投标门槛,筛选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现金:将现金存入指定账户中。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在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当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返还方式与提交方式一致,即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的方式返还。
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但投标人不提交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其投标将被拒绝。此外,发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否则可以终止合同并扣除已履行的合同价款作为违约金。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并非强制的。只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投标人方有义务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强制性、补偿性等性质,其主要用途是保证承包人履约、保障发包人利益。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后果是投标被拒绝或招标合同被终止,因此投标人应引起重视,确保按照规定及时提交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