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发包人在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时,要求承包人缴纳的,用以保障承包人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并对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的资金保证。
履约保证金通常在中标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内有权对该保证金进行扣除或没收,直至工程完工合格、验收合格后才会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给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发包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属于纳税义务的发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由承包人按规定提取费用。
实际操作中,对于履约保证金开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承包人可以自行开具非税收据,注明缴纳的款项为履约保证金,并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收到非税收据后,应妥善保管,作为履约保证金的凭证。
发包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非税收据。这种方式需要发包人提供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收据等相关材料。
开具的非税收据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税收入通用收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6号)的规定,并加盖税务机关监制的印章。
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准予在实际发生的营业支出中扣除。
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保留相关缴纳证明材料。
工程完工合格、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及时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给承包人。退还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开具非税收据。
承包人收到非税收据后,应妥善保管,作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凭证。
在处理履约保证金开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承包人应及时申报缴纳缴纳履约保证金提取的费用。 发包人应及时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给承包人。 相关非税收据应妥善保管,作为相关业务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