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保函业务管理,防范风险,保护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从事保函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保函是指银行应客户的请求,向第三人出具的一项书面承诺,保证客户履行合同或其他特定义务,并在客户未能履行义务时,按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支付或其他义务的行为。
第二章 保函业务的条件第四条 银行办理保函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具备健全的保函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 拥有的人员队伍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符合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保函业务的分类第五条 保函业务按其目的和性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履约保函:保证客户履行合同或其他特定义务; 付款保函:保证客户按时足额向第三人支付款项; 投标保函:保证客户在投标过程中履行相关义务; 其他保函:不属于前三类保函的其他类型保函。 第四章 保函业务的授信管理第六条 银行办理保函业务,应当按照审慎原则严格控制授信风险。
对保函申请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履行能力和担保措施; 根据保函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 建立统一的授信管理平台,对保函授信额度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定期对保函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五章 保函业务的担保管理第七条 银行办理保函业务,应当要求客户提供充分的担保。担保方式可以包括:
抵押; 质押; 保证; 信用证担保; 其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担保方式。第八条 银行对保函担保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担保管理办法。
第六章 保函业务的风险管理第九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括:
保函风险分类和评价; 保函风险计量和监测; 保函风险准备金制度; 保函业务损失处理和追偿机制; 保函业务信息披露制度。第十条 银行应当根据保函业务风险分类和评价结果,建立健全的保函风险计量和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预警保函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根据保函业务风险计量结果,提取保函业务损失准备金,并根据风险变化动态调整准备金计提比例。
第七章 保函业务的信息披露第十二条 银行应当定期向社会披露保函业务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业务规模、保函风险分类评级、保函业务损失准备金等。信息披露方式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负责银行保函业务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分支机构监管辖区内的银行保函业务。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保函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保函业务相关数据和材料,配合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银行因保函业务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