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履约保证金概念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中标人在中标后向招标人提交的、在履约期间内用以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它是一种合同履约担保制度,旨在保障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中标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特点
工程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特点:
独立性:工程履约保证金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在,它不属于履约标的范围,也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的影响。 担保性:工程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对建设单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一旦中标人违反合同,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来弥补其损失。 暂时性:工程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由建设单位返还给中标人。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履约担保的滞纳金。三、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类型
根据工程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阶段的使用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种: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为了参加招标而向招标人提交的资金。如果投标人中标,则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则投标保证金退还。 预付款保证金:建设单位向中标人支付预付款后,中标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用以保证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的资金。 材料设备采购保证金:建设单位为中标人预付材料设备款项,中标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用以保证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善用所购材料设备的资金。四、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定额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定额比例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合同价款、履约期限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定额比例在1%-10%之间,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五、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工程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常见的有: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的,向保证人承担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文件。 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以被保证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能履行债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凭证。 现金、国债和可转让定期存单等政府债券:中标人直接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现金或债券。六、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其中,《建筑法》第41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以及其它保证合同履行的保证措施,应当符合规定”;《合同法》第23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
七、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运用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在以下情形下动用工程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 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工程,造成建设单位延误工期的损失的。 中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 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八、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手续。对于质保期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保留一定比例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作为质保金,用于后续的工程质量保证。质保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全部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
九、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向中标人支付利息损失赔偿金;如果建设单位无故扣押、挪用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意义
工程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建设单位、中标人、相关方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督促中标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建设单位的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