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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履约保证金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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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履约保证金规定

分包履约保证金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担保形式,其目的是保障分包人履约,防止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延期交付等情况带来的损失。分包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23-0201)中。

分包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分包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有固定比例和综合评定两种类型。固定比例根据工程类型确定,如单位工程合同价款不足5000万元的,收取合同价款的5%;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合同价款的4%。综合评定根据分包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工程难度等因素确定,收取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

分包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分包履约保证金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银行出具的保函形式缴纳。货币形式缴纳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转入业主指定的保证金专户。银行出具的保函应当具备持续有效期,保证金额不得低于分包履约保证金金额。

分包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和使用

分包履约保证金由业主指定的银行保管。业主只有在分包人出现下列情形时,才能使用分包履约保证金: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保修的;因分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延期交付的;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

分包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挪作他用。未经分包人同意,业主不得将保证金转用于其他工程的保证金。

分包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合同履行完毕,分包人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业主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无息退还分包履约保证金。分包履约保证金退还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初缴纳的金额。对于分包履约保证金已使用部分,业主应当在使用后及时通知分包人,并出具使用证明。

分包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

因分包履约保证金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规定

此外,新修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还对分包履约保证金的转让、变更、免收事项等其他规定作出了一些调整,具体如下:

分包履约保证金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质押,也不得因分包人受让其他分包合同而挪用于其他分包工程的保证金。分包履约保证金缴纳后,如合同价款发生调整,业主和分包人应当按调整后的合同价款调整分包履约保证金金额。在下列情形下,业主可以免收分包履约保证金:①经招标人认可,分包人的资信状况良好;②合同价款低于500万元;③其他合同约定的免收情形。

以上是分包履约保证金规定的主要内容,业主、总包人、分包人等相关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履约保证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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