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规范解除履约保函的申请与办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申请书。
第二条 本申请书适用于申请人因各种原因需要解除履约保函的情况。
第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本申请书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和提供必要材料。
第四条 保证人收到解除履约保函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根据规定做出是否解除履约保函的决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解除履约保函:
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履约保函约定的担保责任已解除; 合同已解除或终止,履约保函约定的担保责任已解除; 保证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履约保函; 其他经保证人认可的解除履约保函的情形。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解除履约保函的,应当向保证人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履约保函的编号、担保金额及担保范围; 申请解除履约保函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申请解除履约保函的生效日期;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履约保函约定的担保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合同已解除或终止的证明材料; 保证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履约保函的证明材料; 其他经保证人认可的解除履约保函的情形证明材料。第四章 保证人的审查
第九条 保证人收到解除履约保函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保证人核实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真实且符合解除履约保函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履约保函的决定。
第十一条 保证人核实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或不符合解除履约保函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根据保证人提供的理由补充材料或修改申请,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解除履约保函生效
第十二条 保证人作出解除履约保函决定后,解除履约保函自决定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受益人解除履约保函的事实。
第十三条 履约保函解除后,保证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相应解除。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与保证人因解除履约保函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申请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申请书由保证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