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指在承揽合同中,承包人为保证履约而向发包人交付的一笔资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9年版)》等相关规定,履约保证金交纳和退还的时间和主体如下:
履约保证金一般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开具的开工通知书后交给发包人。例外情况下,合同约定在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之前交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按照惯例和法律规定,履约保证金由承包人交纳给发包人。承包人是合同的履约主体,有责任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可以是现金、汇票、银行本票、保函、保险单等。其中,现金、汇票和银行本票是常见的交纳方式。承包人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选择合适的交纳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和金额一般由合同约定。常见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为合同价款的1%-5%。对于金额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一般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且发包人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退还给承包人。例外情况下,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完毕前退还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按照惯例和法律规定,履约保证金由发包人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是履约保证金的交付主体,合同履行完毕后,有权收回履约保证金。
在以下情形下,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不能开工,或者中途无正当理由停工,致使工程延误;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履约保证金或者擅自处理工程; 承包人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后,应将理由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履约保证金交纳、退还、没收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履约保证金交纳前,应仔细核对合同条款,明确交纳时间、比例、方式等事项; 交纳时,应保留交纳凭证作为证据; 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及时结算并收回履约保证金; 如果发生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情况,当事人应及时了解原因并提出异议。通过对履约保证金交纳、退还、没收等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的了解,当事人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