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民事纠纷时,可能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对一定财产或证据采取临时保全措施,这就是诉前保全。那么,诉前保全必须先交费吗?这便成为了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或者仲裁前,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暂时限制对方当事人财产或者行为的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应当在申请人提供担保前或者提供担保的同时,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措施。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接受诉前保全申请时,会先审查是否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如果符合,则会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不需要在提供担保前提前缴纳保全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
现金: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缴纳现金作为担保。 保证:申请人可以提供他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 银行保函:申请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由银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向当事人告知保全费用的预交办法和时间。当事人预交保全费用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其出具收费凭证。
因此,保全费用的缴纳时间一般是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具体的费用金额和缴纳方法,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缴纳费用即可。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请求保全数额计算。财产保全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金额或者请求保全数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全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保全申请费。
某公司因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甲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甲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0万元采取冻结措施,并要求某公司交纳保全费用。
该案例中,某公司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告知了某公司需要交纳保全费用,某公司无需在提供担保前先行缴费。而保全费用的缴纳金额,则按照人民法院根据保全的财产金额计算的标准来缴纳。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无需在提供担保前先行缴纳费用,人民法院在接受诉前保全申请时,会审查是否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如果符合则会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保全费用的缴纳金额和时间。申请人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并缴纳费用即可。此外,如果保全申请**终未获通过,人民法院还会退还申请人先前缴纳的保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