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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履约担保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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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履约担保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资金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履约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履约担保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履约担保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办法。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履约担保及相关活动:

(一)建设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作为发包人发包的工程;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履约担保的其他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所称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与担保人约定,当承包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依照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法律行为,包括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三种方式。

二、履约担保的种类和比例

《办法》规定,工程履约担保可以采用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其中:

(一)采用履约保函的,其金额应当不低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二)采用履约保证金的,其金额应当不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5%;

(三)采用履约保证保险的,其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保险责任期限应当涵盖缺陷责任期。

同时,《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强制要求承包单位以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鼓励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履约保证保险等工程担保方式。

三、履约担保的提交和返还

《办法》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后,及时向承包人出具书面确认文件。同时,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单位:

(一)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提交了质量保修金;

(三)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制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未按规定返还履约担保的;

(三)拒绝接收承包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的。

五、《办法》的意义和影响

《办法》的出台,是重庆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重庆市工程履约担保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该《办法》的出台:

(一)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履约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

(三)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促进重庆市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六、结语

《重庆市工程履约担保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重庆市工程履约担保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信随着该办法的贯彻实施,重庆市工程履约担保制度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为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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