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银行保函业务,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章 总则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其特定义务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银行保函业务的所有银行机构。
第三条 银行保函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稳健审慎、风控优先、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 保函申请第四条 银行受理保函申请,应当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履行能力、项目背景等方面进行充分了解和审查。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银行提供真实、完整的保函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保函申请书;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保函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保函项下担保的具体义务; 保函申请的用途和背景说明; 其他必要材料。第六条 银行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保函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形成详细的审查报告。
第三章 保函核准第七条 银行保函业务应当实行双人复核制度。保函核准应当由至少两名具有相应权限的业务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 核准保函申请,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履行能力; 保函项下担保的具体义务是否明确、合法; 保函申请的用途和背景说明是否合理; 保函风险与银行承受能力是否相匹配;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九条 银行对符合核准条件的保函申请,应当及时出具保函。
第四章 保函管理第十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管理制度,明确保函业务的授权、审批、操作、监控等环节的职责,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对保函的有效期、担保金额、担保义务等进行定期审查和跟踪,及时了解保函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银行应当建立保函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保函的申请、核准、履行的全过程,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归档。
第五章 保函履约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保函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其担保义务的,银行有权按照保函约定的方式向受益人支付保函金额。
第十四条 银行在保函履约前,应当对申请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进行重新审查,并及时向有权部门通报保函履约的情况。
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针对保函业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评估和控制保函风险。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根据保函风险敞口确定相应的风险限额,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整。
第十七条 银行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缓释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保函共保; 购买再保函; 设置保函风险准备金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银行应当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保函业务情况。
第十九条 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的保函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银行保函管理办法》(银监发〔2005〕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