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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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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的规定

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制度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机制。它要求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确保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文将详细解读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的相关规定,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一、什么是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

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简称履约担保金,是指承包人为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发包人缴纳或提供担保公司担保的一笔资金。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以弥补自身损失。

二、履约担保金的作用

履约担保金制度的设立,主要在于通过经济手段约束承包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约束承包人按合同履约: 履约担保金的存在,对承包人形成了一定的经济压力,促使其更加重视合同义务的履行,避免因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

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履约担保金为发包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当承包人出现质量或进度问题时,发包人可以通过扣除履约担保金的方式,督促承包人整改或弥补损失。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履约担保金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承包人的市场行为,提高其违约成本,从而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履约担保金的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履约担保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九十二条规定:“出卖人依照本法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继续租赁的,可以与出卖人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成立后,原租赁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工程项目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或者分部分项工程保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二)缺陷责任期的起止时间;(三)质量保修责任;(四)其他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4〕14号)对履约担保金的性质、适用范围、返还条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四、履约担保金的数额和形式

履约担保金的数额和形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法律对此也有一定的限制。

数额限制: 一般情况下,履约担保金的数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具体比例可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风险大小等因素确定。

形式选择: 履约担保金的形式主要包括: (1) 现金; (2) 银行保函; (3) 保险公司保函; (4) 担保公司担保; (5)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目前,较为常见的是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担保。

五、履约担保金的返还

履约担保金的返还时间和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履约担保金的返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分期返还: 履约担保金通常会根据工程进度分期返还,例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一部分,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剩余部分。

扣除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剩余部分再行返还。

及时返还: 在达到约定的返还条件后,发包人应及时返还履约担保金,不得无故拖延。

六、结语

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制度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机制,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建议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对履约担保金的数额、形式、返还条件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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