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指由出具保函的银行(保函人)向受益人作出的保证,保证主合同的履约方(申请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履约保函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担保主合同的履约,以防止因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规范履约保证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履约保函的保证期限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履约期限。
从《通知》的规定来看,履约保函的出具时间应当在主合同签订之日之后,并且保证期限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履约期限。因此,履约保函不能提前提供。
提前提供履约保函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申请人可能在主合同签订后放弃履约,此时银行将承担履约责任,造成损失。 提前提供履约保函,可能导致受益人误认为申请人已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影响受益人对主合同的履行。 提前提供履约保函,可能会给银行带来流动性风险。因为银行在提供履约保函后,需要为履约担保保留一定的流动资金,以备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银行履行担保责任。综上所述,履约保函不能提前提供。履约保函的出具时间应当在主合同签订之日之后,并且保证期限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履约期限。
例外情况
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允许履约保函提前提供。例如:
投标保函: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为了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可以在投标前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函。投标保函的保证期限一般为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预付款保函:在主合同签订后,受益人为了保证申请人履行主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可以在主合同签订后向申请人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保证期限一般为主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期限。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例外情况中的保函,虽然在主合同签订前提供,但它们的保证期限仍然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履约期限。
提前提供履约保函的应对措施
如果在特殊的情况下需要提前提供履约保函,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规避风险:
加强对申请人的资信调查,确保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在履约保函中约定明确的条件,如申请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签订主合同,否则履约保函自动失效。 设定履约保函的保证金额,并根据申请人的履行情况进行调整。 密切关注申请人的履行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追回履约保函。结论
一般情况下,履约保函不能提前提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投标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允许提前提供。如果需要提前提供履约保函,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