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签订的,以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的各类合同。
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为保证其依约履行义务,而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受益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合同中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和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当遵循合理、适度的原则,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等。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应当出具收据;以其他方式缴纳的,应当保留相关凭证。
(一)保证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受益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二)受益人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对扣除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受益人应当及时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保证人。合同对退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的合理期限确定。
(一)受益人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受益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履约保证金。确需动用履约保证金的,应当经保证人同意,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三)受益人因保管不善造成履约保证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合同当事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其履约保证金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