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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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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和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取消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呼声越来越高。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一种传统的担保方式,在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同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弊端。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取消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履约保证金制度概述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发包人为确保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初是为了应对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二、取消履约保证金的必要性

取消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呼声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 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发展

履约保证金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对于动辄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工程项目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资金压力。尤其对于中小承包企业而言,缴纳履约保证金会占用大量的资金,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此外,办理履约保证金手续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为了降低资金压力,一些企业不得不选择向担保公司借款,这又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2. 容易引发腐败和寻租行为

履约保证金制度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发包方利用职权,在招标过程中设置不合理的要求,强制要求承包企业缴纳高额履约保证金,甚至将此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此外,由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一些发包方故意拖延退还时间,或以各种理由克扣保证金,严重损害了承包企业的合法权益。

3. 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不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应建立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契约关系。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担保方式,不利于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此外,取消履约保证金也是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普遍做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积极与国际规则接轨,取消或减少不合理的保证金制度,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 取消履约保证金的可行性

取消履约保证金并非不可行,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1. 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政府应加快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通过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等措施,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2. 推广应用新型担保方式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之外,还涌现出了一些新型的担保方式,例如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这些新型担保方式具有手续简便、费率较低、风险可控等优点,可以有效替代传统的履约保证金制度。

3. 加强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机制

取消履约保证金后,更需要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应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健全工程争议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 建议

为推动取消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工作顺利进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政府部门应加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取消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支持取消履约保证金制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约成本,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发和推广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型担保产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担保服务,满足企业的多元化需求。 企业自身也要加强合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探索和应用新型担保方式,降低经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

总之,取消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是大势所趋,也是构建诚信、公平、高效的建筑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相信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取消履约保证金的目标一定能够早日实现,为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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