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湖北省内银行保函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函,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申请人未按照与受益人签订的 underlying contract 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时,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文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的保函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等。
第三条 办理保函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内容,并报送当地银保监局备案。
第五条 银行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第六条 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的风险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保函期限、费率等,并与申请人签订书面保函合同。
第七条 银行应当加强对保函业务的监控,及时了解 underlying contract 的履行情况,跟踪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保函业务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开立保函,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保函申请书 underlying contract 或相关文件 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十条 银行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开立保函。
第十一条 保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保函编号、开立日期、有效期 申请人、受益人、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underlying contract 的主要内容 保证金额、币种、保证期限 付款条件和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必要事项第十二条 保函生效条件和失效时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惯例,并以保函正本签发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保函开立后,任何对保函条款的修改,均需经申请人、受益人和银行三方同意,并签订书面修改协议。
第十四条 保函的撤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保函约定的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单方面撤销保函的行为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索赔时,应当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书面索赔函 能够证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据 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十六条 银行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保函付款条件的,银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付款;经审查,不符合保函付款条件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保函业务的,由银保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受益人恶意串通,骗取银行保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