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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扣除的规定是
发布时间: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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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扣除的规定是

在商业合作中,为了确保合同义务的顺利履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应运而生。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按照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产。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守约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以弥补自身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 履约保证金扣除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扣除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保证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或者中标人确定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保证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 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对履约保证金扣除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

二、 履约保证金可以扣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履约保证金可以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一方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施工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工,则发包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2. 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修复或者更换仍然无法达到合同要求,导致买方无法正常使用,则买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 履约保证金扣除的程序

为了规范履约保证金扣除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 确认违约事实

守约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例如合同文本、往来函件、照片、视频等。

2. 发出违约通知

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详细列明违约事实、违约责任以及拟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等内容,并给予违约方一定的补救期限。

3. 扣除履约保证金

在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无效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扣除的数额应与实际损失相符,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的总额。

4. 通知对方当事人

守约方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提供扣除的依据和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

四、 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扣除条件、扣除比例以及扣除程序等内容

避免因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

2.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

不得随意扩大扣除范围或提高扣除比例,否则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总之,履约保证金扣除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操作。在实践中,建议当事人事先咨询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合同以及处理相关事宜,以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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