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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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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合同吗?

导语:

在商业交易中,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手段,旨在保障合同履约的顺利进行。然而,对于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及其与保证合同的关系,许多人尚未完全理解。本文将深入探究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探讨其是否属于保证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

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和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之一,即订约人(又称买受人或委托人),为了保证合同得到 исполнит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包人或供应方)预先交付的 денежные суммы。该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达到一定的目的后,将会被退还给订约人。

履约保证金重要的特点是:

预先支付,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 保证性质,用于确保合同得到履行,是一种先到期的债务。 附条件返还,在合同履行或达到特定目的后才会返还。

履约保证金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虽然履约保证金和保证合同都具有保证性质,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法律关系: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中的附随条款,而保证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需要具备要约、承诺等要件。 履行主体:履约保证金由订约人向承包人或供应方交付,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又称担保人)承担独立的保证义务,与订约人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合同履行,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加强债务履行,包括债务人履约和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对履约保证金作出专门规定。但司法实务中,履约保证金一般被认定为合同条款,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11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394条: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足以履行到期债务的风险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440条:对于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可以先执行保证人,也可以先执行债务人,还可以同时执行保证人和债务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司法实务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各地法院的判决较为一致:

不是独立担保: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履约保证金不属于独立的担保,不能等同于保证合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交付工程款预付款的,视为履约保证金”。 属于合同条款:履约保证金一般被视为合同条款,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条明确指出:“发包人将工程款预付款交给承包人 качестве 履约保证金的,视为合同条款”。 违约责任承担:订约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要求订约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1条规定:“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五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结语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并不是保证合同,而是一种合同条款,旨在保障合同履行。它与保证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履行主体和目的。在司法实务中,履约保证金通常被视为合同条款,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订约人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理解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交付、返还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以避免因履约保证金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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