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规范运城银行保函业务经营管理,防范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保函业务规范》(银监发[2002]573号)、《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保函业务指引》(中银协发[2017]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的境内外保函业务,包括信用证保函、非信用证保函和独立保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行可受理保函业务申请:
交易真实合法,保函申请符合政策和有关规定; 申请人资信良好,具备履约能力,符合本行授信政策; 担保金额、期限、币种等保函条款明确,保函格式符合本行要求; 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项目合同等。第四条 本行对保函业务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申请人资格和资信状况; 交易背景和法律依据; 保函条款是否符合本行要求; 申请人履约能力分析; 担保风险评估。第五条 本行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保函业务申请。如不予受理,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行经审查同意开立保函后,与申请人签订保函申请协议。保函申请协议应明确保函的金额、币种、期限、受益人、担保义务、申请人履约保证等内容。
第七条 保函文本由本行统一印制,并按照《保函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制作。保函不得包含与担保义务无关的任何附加条款或承诺。
第八条 本行开立保函后,应及时通知受益人,并提供保函文本。
第九条 本行对保函实施全流程风险管理,包括授信管理、担保风险评估、保函开立管理、保函使用跟踪、保函履约管理、保函到期管理等环节。
第十条 本行建立保函风险预警机制,对保函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本行定期对保函存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保函业务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十二条 保函到期时,申请人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的,受益人有权向本行索要保函款项。
第十三条 受益人向本行申请兑付保函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保函原件; 申请人未按约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 受益人索赔金额的计算依据; 其他本行要求提供的材料。第十四条 本行收到受益人兑付保函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对符合兑付条件的,按照保函条款兑付保函款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函自动失效:
保函有效期届满; 本行的保函义务已经完全履行; 受益人放弃保函担保; 法律或保函条款规定的保函失效情形发生。第十六条 保函失效后,本行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受益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行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