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规范履约保函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使用履约保函作为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项目投标担保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定义
本条例所称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中标人提供的一种书面担保承诺,保证中标人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担保形式。
四、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程度,决定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函,以及选择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函;
2. 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3. 履约保函的开具机构、格式及提交方式;
4. 履约保函的生效条件和失效时间;
5. 履约保函的索赔程序和争议解决方式。
(三)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结果通知中标人和担保机构。
(四)招标人有权在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要求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
五、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标人有权选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担保机构开具履约保函。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
(三)投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因自身违约导致履约保函被索赔。
(四)投标人有权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后,要求担保机构退还履约保函。
六、担保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担保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投标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对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
(二)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出具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
(三)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招标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履行担保责任的决定。
(四)担保机构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中标人进行追偿。
七、履约保函的索赔
(一)招标人认为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权向担保机构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担保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履行担保责任的决定。如果决定履行担保责任,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支付担保金。
(三)担保机构认为索赔申请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并说明理由。
八、争议解决
因履约保函产生的争议,招标人、投标人和担保机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九、附则
(一)本条例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