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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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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章 总 则

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缴存方”)为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收存方”)缴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值票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各类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购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租赁合同;

  (四)承包经营合同;

  (五)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合同;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以适用保证金的合同。

第三条 保证金的缴纳、使用、返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即保证金的约定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平原则,即保证金的数额、使用范围等条款应公平合理;

  (三)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方便当事人原则,即保证金的管理方式应当简便易行,便于当事人操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纳

第四条 保证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法律、行政法规对保证金的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保证金可以下列方式缴纳:

  (一)现金;

  (二)银行转账;

  (三)银行保函;

  (四)担保公司担保;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当事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收存方应当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

第七条 当事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或担保公司,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保证金的缴纳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缴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保证金。缴存方未按约定缴纳保证金的,收存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章 保证金的使用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

第十条 收存方根据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缴存方。缴存方对扣除理由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收存方提出书面申辩。

第十一条 收存方认为缴存方的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申辩之日起[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收存方扣除保证金后,应当将剩余的保证金如数返还给缴存方。

第四章 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三条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收存方应当在下列情况下返还保证金:

  (一)合同履行完毕;

  (二)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保证金的,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收存方应当在收到返还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缴存方。

第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缴存方可以要求收存方返还保证金。

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应当与缴纳方式一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对保证金的具体管理方法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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